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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2011-05-25 08:00| 发布者: admin

 

焦棚改办〔20103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月报制度》的通知

 

四城区人民政府:

为及时了解掌握市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特制定《焦作市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月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各区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月报制度

2.2010年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月报表

 

 

 

 

 

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75    

 

 

 

 

 

 

 

 

 

 

 

 

 

 

 

 

 

附件1

 

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月报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月报工作,保证月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在推进我市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月报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月报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月报的催报、核实、汇总、审签和报送等工作。

3、应熟悉月报各项指标含意、计算方法,负责对相关月报工作的咨询、指导。

4、开展月报分析,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统计资料。

三、月报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上报。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月报制度,按时完成月报的上报和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各单位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统计的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六、各单位月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住房保障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由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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