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焦棚改〔2010〕1号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焦作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与保障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由拆迁人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棚户区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选择货币补偿且在1年时间内自行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进行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 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对生活确有困难、无法按上述规定进行安置的居民,用配建的廉租房进行安置。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且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也可由合法承租人向产权单位先行购买原住房产权,拆迁人按照私有房屋拆迁实施安置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无证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市区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二)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三)补贴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建安价实施,无证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二)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三)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拆迁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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