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2〕101号 签发人:林新平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焦作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城区办事处、区住建(房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焦作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对象)认定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认定制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办事处、区和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购房对象,实现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全过程阳光操作。 三、街道办事处及区住建(房管)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同属市区,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房管)部门审核认定。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单身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时,年龄应满26周岁。 五、凡已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家庭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六、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七、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九、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出具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核查授权书。经申请家庭的授权,街道办事处、区住建(房管)部门以及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查证。 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以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含公示材料)。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购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区住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购房资格。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房管)部门。 (二)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 (三)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并进行信息比对查证,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安排核发《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为两年。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房文〔2010〕6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题词: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 资格认定 通知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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