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焦棚改〔2013〕3号 四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现有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由焦作市区棚户区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参加,由主管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管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选址定点; (二)研究批复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三)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召开日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急需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各区或有关单位提请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一)各区提交研究的项目前期选址定点事项,先由各区政府组织做好细致的摸底调查,在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拿出初步选址定点方案,由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和园林等部门到现场查看,条件成熟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中须有地形图,地形图中项目改造位置与周边道路的关系要清楚。选址定点确定后再由各区政府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科学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用地的性质,科学分析改造区域居民住房现状、收入状况,鼓励实施集中连片改造,统筹考虑项目区域人口承载能力,重视交通安全评估,兼顾周边有关遗留问题的解决,给城市留下足够的公共用地,注重绿地、健身娱乐等使用功能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设施。 (三)各区提交研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指导纲要》进行编制,要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预审意见,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有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改造项目参建企业资格进行预审,选择资质高、信誉好、资本雄厚的企业参与,无资质、信誉低、无承建能力以及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处理未完毕的企业禁止参与。 (四)各区或有关单位提交研究的项目在手续办理、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拟解决办法,要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以及棚户区改造征收建设简易审批程序流程规定,且原则上可行。 第六条 市棚改办负责收集项目审批有关议题,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管副组长确定。确定后的议题由市棚改办负责在会前发放至成员单位。 第七条 成员单位在会前要组织人员对拟讨论议题进行研究,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拟定相关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审批联席会议一般先由议题申请方进行汇报,参会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中讨论,对情况准确、事实清楚、意见一致的议题应做出决策;对问题汇报不清、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不作出决策,责成议题申请方在限期内摸清情况,再研究决定。 第九条 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管副组长签发。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棚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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