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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2014-12-31 08:00| 发布者: admin

 

   

 

按照《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和《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市区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焦房文[2014]14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从200511起开始实施。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从201511日起,群众在办理商品房过户转移登记时,除提交原先的资料手续外,新增提交产权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一联)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料传递专用”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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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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