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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收费标准公示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6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0元。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二、工本费 1、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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