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3〕3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明确焦作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主体: 为了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房文〔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交付全部土地费用;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主体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其它建设主体的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登记证; (三)土地使用证(以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贷款的项目,需提供债权人出具的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批文;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批文; (六)工程施工合同(附由施工方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说明); (七)备案的预售方案和价格表。预售方案应包括项目的位置、面积、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征收安置情况、分户面积预测及分滩情况(预测绘报告)、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等内容,并附预售项目总规划图; (八)地名登记证书、投入资金证明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九)拆迁安置证明材料、前期物业招投标结果备案通知(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复)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十)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件登记 办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体到市房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对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查验,并预约现场勘查时间。 (二)现场勘查 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与房地产交易所、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赴现场勘查,并如实填写勘查报告。 (三)初审 房地产交易所领导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四)复审 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对交易所上报的预售资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五)审批 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预售项目进行研究审核,形成审批意见后,由房地产交易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六)公示。 局房信网络中心对做出准予预售许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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