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3〕49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居住(不设定户籍年限);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以下(含1050元)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3年7月份开始执行。 此通知.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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