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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3-21 08:00|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568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焦安居〔2015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申报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外来焦作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20151020日至2015116日。

  (二)入户审核确认时间:2015119日至20151120

      三、申报受理地点:

      各辖区居民所在的社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四、申报限定事项

    (一)申报家庭的组成: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对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办理离婚手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对原承租户再次进行资格认定。离婚商定继续居住原公租房的一方,经申报审核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保障,继续租住原承租公租房,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或者退出保障。另一方离婚未再婚,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政府及企事业工作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情况需认真核实。

  (六)此次申报在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申报,市区城镇家庭如与户口不一致的,需到户口所在地,开具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证明。

      五、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且工作不满5年的;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六、申报资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本市城中村城镇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5、收入证明(住房困难家庭无需提供);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5、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本市城中村城镇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7、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5、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审核程序:

按照《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以及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申请享受任何有关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二)凡发现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请的,一律取消所有申请资格。

    (三)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申报公租住房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四)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1014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10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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