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7〕1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 二、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明确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各地要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计划实施工作。每年1月15日前,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厅备案,郑州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不按时上报备案的,省厅将暂停审理该市建设用地报件。 各地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从2008年起,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7〕236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做好与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建设厅下达的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衔接工作。 三、切实加强监管,保证住宅用地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禁止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并在供地时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没有完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各地第四季度要停止向其它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省厅也将停止受理其商品房开发用地报批。 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省辖市原则上不得超过10公顷,县(市)不得超过5公顷,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加大供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各地要登记备案,并及时报省厅发布,3年内禁止其在河南省境内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做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土地供应调控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今年12月20日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情况报省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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