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保安居〔2015〕9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就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从2016年起,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鼓励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存量住房实际情况,尽量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方式筹集。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对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建设模式,各省辖市、县(市)可实行差别化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充足的地区,经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降低配建比例;供大于求的地区,经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暂停或停止执行配建政策。 三、各地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不再上报审批。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