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抵押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房屋抵押备案的办理工作,包括窗口职责、项目类别、审核依据、受理机构及方式、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核结果等内容。 2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3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 受理机构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5 受理方式 窗口现场受理。 6 决定机构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备案的房屋与房屋交易系统楼盘表记载信息一致; (三)申请备案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备案的事项与房屋交易系统楼盘表记载信息不冲突; 备案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交易备案机构应当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原因。 9 申请材料目录 9.1 私房抵押登记须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系统扫描原件后退还); 3)房屋抵押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原件)1份; 5)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其他必要材料。 9.2 单位房屋抵押登记须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系统扫描原件后退还)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房屋抵押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5)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原件)1份; 6)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7)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集体资产的提供)(原件)1份; 8)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国有资产的提供)(原件)1份; 9)其他必要材料。 10 申请接收 传真:0391-8795800。 11 工作流程 房屋抵押备案办理流程图1。 12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14 审批结果 发放《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抵押)》或不发放。 15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16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6.1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2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7 咨询途径 窗口电话:0391-8795273。 咨询电话:0391-8795303。 18 监督投诉渠道及查询办理进程 投诉电话:0391-8795318(局监察室),0391-8795369(绩效管理科), 查询办理进程:0391-8795303。 19 办公地址和时间 19.1 办公地址 丰收中路1566号房产管理中心二楼交易大厅(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 19.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