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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的办理工作工作,包括窗口职责、项目类别、审核依据、受理机构及方式、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核结果等内容。 2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3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 4 受理机构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5 受理方式 窗口现场受理。 6 决定机构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备案的房屋与房屋交易系统楼盘表记载信息一致; (三)申请备案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备案的事项与房屋交易系统楼盘表记载信息不冲突; 备案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交易备案机构应当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原因。 9 申请材料目录 9.1 新建商品房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开发公司《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委托书》(由开发公司出具,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原件)1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原件)1份; 7)《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9)《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1份;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加盖征收窗口印章的复印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9.2 存量房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委托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 3)《焦作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原件)各1份; 4)《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收凭证(原件)1份;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1份; 7)其他必要材料。 9.3 单位房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售房单位《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委托书》(由售房单位出具,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原件)1份; 5)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 6)《房地产买卖契约》或《焦作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 7)《购房交款收据》(原件)1份; 8)《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9)《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1份;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加盖征收窗口印章的复印件); 12)属于单位产权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13)属于公司产权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需提供公司章程(核原件收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14)其他必要材料。 9.4 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售房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委托书》(由售房单位出具,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原件)1份; 5)单位集资建房需出具《单位职工证明》和房改办出具的未参加过房改的证明(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 6)房改售房需出具《焦作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1份; 7)房改售房、集资建房需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焦作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经济适用住房需出具《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9)《购房交款收据》(原件)1份; 10)《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1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1份; 13)其他必要材料。 9.5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2000年(含)以后建成土地是划拨性质的单位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应提交: 1)《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或收据之日起计算,必须满五年才可申请上市交易)、(原件))1份; 2)补交《房屋差价款收据》(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委托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 5)《焦作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原件)各1份; 6)《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收凭证(原件)1份;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1份; 9)其他必要材料。 9.6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房屋发生转移的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存根复印件)1份; 4)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或经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1份; 5)《房产测量平面图》(原件)2份; 6)《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7)拍卖的另需出具成交确认书、收据(原件或经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1份; 8)其他必要材料。 10 申请接收 传真:0391-8795800。 11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办理流程图1。 图1 12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14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转让备案条件发放《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转让)》。 15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16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6.1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2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7 咨询途径 窗口电话:0391-8795273。 咨询电话:0391-8795303。 18 监督投诉渠道及查询办理进程 投诉电话:0391-8795318(局监察室),0391-8795369(绩效管理科), 查询办理进程:0391-8795303。 19 办公地址和时间 19.1 办公地址 丰收中路1566号房产管理中心二楼交易大厅(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 19.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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