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非本地户籍承租户: 2016年12月,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文件,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现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住房保障纳入居住证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要求,申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或已承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已承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年底复核时仍未办理的,我们将取消其保障资格。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第八条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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