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近年来,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有时不能满足业主需要。为此,新修《条例》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置比例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如有富余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在我市部分小区,还会出现一些业主用石礅、地锁等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发生。新修《条例》明确禁止这类行为:禁止使用地锁、石礅、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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