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物业费一直是业主最关心的话题,生活中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很任性,随意涨物业费,从不与业主沟通。今后,这样任性的行为将会被禁止。新修《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