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建设文明和谐小区,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现象和问题,新修《条例》专门规定了比较常见的18种禁止性行为。如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架设电线、电缆,随意堆放、倾倒、抛掷垃圾杂物、高空抛物和露天焚烧,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并且,针对违反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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