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绿化不到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绿化不到位是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房屋质量瑕疵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负责维修,小区配套设施,绿化不到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补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业主不能因此而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业主履行义务。同时,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业主不交费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