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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2016〕23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局领导指示要求,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目录及时、有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相关单位归集信用信息、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有关情况。
附件:1.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基础信用信息目录 (2016年版) 3.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不良信用信息目录 (2016年版)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 归集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题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实现我局信用信息的科学分类、及时归集、有效应用、广泛共享,全面推进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信用主体有关信用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我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全局协同、分步推进、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是我局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巩固和强化机关定位转型、推进政务流程优化再造、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的重要抓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我局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用信息目录是全局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情况,确认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和信息项,明确各类信息的报送方式、渠道、频次和流程。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第六条 充分利用和依托我局的内网、外网平台,建设我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共享,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 统一明确信用记录的格式、标准和模版,确保归集内容表述准确、规范标准。 第八条 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目录分类归集,目前以人工录入和模板导入为主,确保及时录入、实时更新、完整准确。办公室要加快平台建设、系统改造工作,争取尽早实现系统规范化、智能化的自主采集。 第九条 对于我局交易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事项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具体办理单位进行填报。其中,并案处理的信息,需要手工填报,每个信用主体对应一条记录。 对于未进驻我局交易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事项,应在发文环节明确是否需要生成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全流程可操作、可持续、无遗漏。其中,对于已建有业务系统的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符合信用记录要求后,以系统同步、数据交换等方式向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提供。对于无系统支撑的事项,直接在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中填报。 第十条 产生信用信息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和校验工作,并在发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业务平台系统与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的对接和融合。 第十二条 存量历史信息归集,由全局统一部署,制定归集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核实具体内容,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信用信息的应用需求,边建边用、以用促建,形成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支持决策、支撑业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内部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为试点,率先积累、率先应用,在评估和决策中查阅并参考相应的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凡是日常行政业务能使用信用信息的,都应充分核查相关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在房产市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开展应用,总结经验后推广应用到其他行政事务领域。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信用信息应成为政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呈送领导的有关请示中应说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情况,根据信用情况分别实行差别化政策。 第十八条 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或信用分类监管等措施,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在局系统内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十条 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逐步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全局信用信息按照密级、用途,以及每条信息向各自对应的公开类别、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法分别对局内公开、对当事企业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涉密的信用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使用。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内网平台,为全局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功能,满足分析、统计等需求。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把我局信用信息,交换到“信用焦作”网站,并经“信用焦作”网站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到“信用河南”网站。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用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我局政务网站和“信用焦作”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积极指导和推进全市房管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工作,形成独具特色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全市系统内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分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分工协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推进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重要规章制度,梳理汇总信用信息目录,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实施对全局的绩效考核方案等,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进行检查、督办,推进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并将重要情况汇报局领导。 房信公司按照理念先进、功能强大、满足需求、适当超前的要求,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实施长效的运行维护和保障机制。并负责对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技术保障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细则,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责任人,对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填报、推送、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工作月报、季报、半年报制度,定期汇报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新进展,新情况,并及时报告局领导通报全局。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时核查,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细化并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全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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