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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管中心信用信息归集相关通知

2018-09-20 08:55| 发布者: admin

 

焦房〔201623

  

焦作市房产管理

关于印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的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要求,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全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目录及时、有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相关单位归集信用信息、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有关情况。

 

附件:1.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基础信用信息目录

 2016年版)

3.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不良信用信息目录

2016年版) 

20161230   


附件1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

归集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题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实现我信用信息的科学分类、及时归集、有效应用、广泛共享,全面推进我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是指我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信用主体有关信用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全协同、分步推进、强化应用”的原则,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是我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巩固和强化机关定位转型、推进政务流程优化再造、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的重要抓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用信息目录是全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情况,确认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和信息项,明确各类信息的报送方式、渠道、频次和流程。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第六条 充分利用和依托我的内网、外网平台,建设我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共享,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 统一明确信用记录的格式、标准和模版,确保归集内容表述准确、规范标准。

第八条 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目录分类归集,目前以人工录入和模板导入为主,确保及时录入、实时更新、完整准确。办公室要加快平台建设、系统改造工作,争取尽早实现系统规范化、智能化的自主采集。

第九条 对于我局交易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事项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具体办理单位进行填报。其中,并案处理的信息,需要手工填报,每个信用主体对应一条记录。

对于未进驻我局交易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事项,应在发文环节明确是否需要生成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全流程可操作、可持续、无遗漏。其中,对于已建有业务系统的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符合信用记录要求后,以系统同步、数据交换等方式向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提供。对于无系统支撑的事项,直接在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中填报。

第十条 产生信用信息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和校验工作,并在发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业务平台系统与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系统的对接和融合。

第十二条 存量历史信息归集,由全统一部署,制定归集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2016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核实具体内容,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信用信息的应用需求,边建边用、以用促建,形成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支持决策、支撑业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内部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为试点,率先积累、率先应用,在评估和决策中查阅并参考相应的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凡是日常行政业务能使用信用信息的,都应充分核查相关信用记录、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在房产市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开展应用,总结经验后推广应用到其他行政事务领域。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信用信息应成为政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呈送领导的有关请示中应说明相关主体的信用情况,根据信用情况分别实行差别化政策。

第十八条 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或信用分类监管等措施,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在系统内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十条 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逐步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按照密级、用途,以及每条信息向各自对应的公开类别、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法分别对内公开、对当事企业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涉密的信用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使用。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内网平台,为全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功能,满足分析、统计等需求。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把我信用信息,交换到“信用焦作”网站,并经“信用焦作”网站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到“信用河南”网站。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用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我政务网站和“信用焦作”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积极指导和推进全市房管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工作,形成独具特色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全市系统内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在的领导下,负责全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分工协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推进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重要规章制度,梳理汇总信用信息目录,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实施对全的绩效考核方案等,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进行检查、督办,推进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并将重要情况汇报领导。

房信公司按照理念先进、功能强大、满足需求、适当超前的要求,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实施长效的运行维护和保障机制。并负责对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技术保障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细则,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责任人,对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填报、推送、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工作月报、季报、半年报制度,定期汇报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新进展,新情况,并及时报告领导通报全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时核查,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细化并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焦作市房产管理基础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

序号

属性

信用信息记录名称

类别

办理

承办

信息项

公开范围

备注

机构

单位

1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可对社会公开

 

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31号修正)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审批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申报信息: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审批类别、事项名称;

委托中介信息:委托中介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中介评估意见;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发文文号、发文时间、审批(核准)有效期、发文正文;

3

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
督检查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申报信息: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审批类别、事项名称;

委托中介信息:委托中介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中介评估意见;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发文文号、发文时间、审批(核准)有效期、发文正文;

4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可对社会公开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监督检查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可对社会公开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可对社会公开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并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职权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除委托中介评估意见委内共享以外,其他信息可对社会公开

 

申报信息: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审批类别、事项名称;

8

其他职权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委托中介信息:委托中介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中介评估意见;

除委托中介评估意见委内共享以外,其他信息可对社会公开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发文文号、发文时间、审批(核准)有效期、发文正文;

9

其他职权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可对社会公开

 

审查责任: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4号修改)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省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住建厅监督,及时处理省厅反馈信息;对焦作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职权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可对社会公开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签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定职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职权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可对社会公开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1年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材料齐全的,给予备案,签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定职责,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其他职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委托中介信息:委托中介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中介评估意见;

除委托中介评估意见委内共享以外,其他信息可对社会公开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发文文号、发文时间、审批(核准)有效期、发文正文;

13

其他职权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改综合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可对社会公开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核准时间;

14

其他职权

房改售房资金使用审批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改综合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核准时间;

15

其他职权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

基础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改综合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可对社会公开

 

办理结果信息:是否批(核)准、核准时间;


附件3

焦作市房管不良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

序号

属性

信用信息记录名称

类别

办理

承办

信息项

公开范围

备注

机构

单位

1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多次销售同一商品房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3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4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5

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6

行政处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7

行政处罚

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8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或将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9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违法测绘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0

行政处罚

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个人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个人姓名、身份证。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1

行政处罚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个人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个人姓名、身份证。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2

行政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3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4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违规出具估价报告或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5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6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7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件;房地产估价师证件。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8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件;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19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件;房地产估计师证件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0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个人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件;房地产估价师证件。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1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2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个人姓名,身份证。经纪人证件。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3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4

行政处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法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6

行政处罚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7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不良信息

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科

企业(单位)信息: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可对社会公开

 

处罚信息:发布时间,发文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28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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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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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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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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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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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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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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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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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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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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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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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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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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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6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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