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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公租房将被清退、追责!

2018-12-29 08:48| 发布者: admin

公共租赁住房
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这项惠民工程
解决了老百姓的住房困难,
那么大家在享受公租房福利的同时,
也应该了解
如何来正常维护和使用,
今天小编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关于公租房,应该注意些什么?

按照《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的差别化租金予以收缴;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予以收缴。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违规使用公租房将得到处罚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加强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焦作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每季度市房管中心将会组织焦东房管所、焦西房管所、中站区房管中心和马村区房管中心四家后期管理单位,对市区范围内公租房进行突击入户核查,对违法违规转租、转借问题进行严肃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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