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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焦政办〔2020〕43号) ...

2021-07-13 16:50| 发布者: admin

(2020年2月17日)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确保我市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该政策意见。

二、主要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部分省内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起草过程

2月15日上午,组织市财政局、住建局、房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公积金中心、焦作房地产协会等部门,集中学习了湖南省、浙江省、安徽省、郑州市、西安市、青岛市、无锡市、衡阳市等外省市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建筑领域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我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进行了深入讨论,结合各县(市)区反映和行业需求实际,集中研究了支持政策措施。2月16日上午,形成《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每条意见均注明了来源和出处)。2月16日下午,再次征求了与会部门及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意见》。

四、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有二十条,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原则遵循,包括第一条,把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明确为“不可抗力”客观因素,为各企业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提供政策依据。

第二方面,土地供应措施,包括第二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和方式、调整开竣工时间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方面,行政审批办法,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对施工手续和企业资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施工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优化调整。

第四方面,房屋交易管理,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和监管,提高房屋交易效率。

第五方面,金融支持政策,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是对公积金提取、供贷以及各类规税费缴纳和金融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五、意见建议

该《若干意见》属规范性文件,建议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附件:1.《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2. 协商会签意见

附件1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精神,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府1月2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为此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凡属我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

——根据国家政策、企业需求和市直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意见

二、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照西安市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三、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完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变更协议,约定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照西安市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四、调整缴款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缴纳出让金。网上支付凭证可作为出让金缴纳凭证。解除疫情防控期后,用地单位到市财政局开具正式票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与市财政局协商制定本条意见

五、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未能按合同工期交地、动工、竣工、交房等,可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管中心)

——参照西安市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六、容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按疫情防控期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相关建设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照西安市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七、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制定本条意见

八、缓缴人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人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制定本条意见

九、完善企业资质办理业务。网上办理企业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网上办”的服务原则,依托河南政务网,结合互联网、电话等沟通工具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对资质延续、核定办理的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需求,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制定本条意见

十、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积极实施网上办理、承诺办理、容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参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参考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层以上即可。(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参照西安市规定制定本条意见

十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允许各开发企业结合施工进度、预算投入调整用款计划,多节点按比例预付工程材料款。各监管银行严格执行八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的规定,不以任何理由出现拖延企业申请、受理、上报核实、拨付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参照安徽省制定本条意见

十四、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办理,提高房屋交易效率。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涉税业务的依据。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依据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发放贷款。公积金形象准入政策可引用企业等级分类,给予特殊审批。(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公积金)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本条意见

十五、优化公积金保障措施。降低开发企业按揭楼盘准入条件,申请办理项目准入时,对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由总规划层数的1/2,降低至总规划层数的1/3。延长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限,原申贷时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一年内申请,因受疫情影响,受理时限延长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本条意见

十六、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逐月冲还贷”和使用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在计算贷款使用次数时,装修贷款不再计入其中。加快放款速度,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制定本条意见

十七、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在其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承诺文书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同征收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不诚信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照无锡市制定本条意见

十八、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鼓励、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制定本条意见

十九、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制定本条意见

二十、发挥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及时发布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平台合作,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要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智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制定本条意见

本政策执行日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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