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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焦政〔2021〕17 ...

2022-03-04 08:15| 发布者: admi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近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21〕17号)。

  一、清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28号)文件精神,此次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市直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原则

  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8〕14号)保留的82项中介服务事项为基础,进行清理和增加。

  坚持能减则减:1.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一律取消;2.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原则上取消或调整;3.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原则上取消或调整;4.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与部门协商予以取消或调整。

  坚持新增从严:1.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新增;2.2016年以来已经取消和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再次增加;3.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三、清理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精神,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经部门梳理、集中审核、沟通反馈、征求意见等环节,在2018年保留清单(82项)的基础上,拟取消22项、调整11项、合并2项、新增13项,最终保留60项。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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