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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区各位居民、各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城区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备案等住房租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租赁业务主体 在焦作市城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备案;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二、租赁业务类型及申请时限 1.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及从业人员登记工作。 2.新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 3.已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告工作。 4.已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 5.已承租或出租住房的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三、业务办理单位及地址 各城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本公告涉及房屋租赁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单位,业务办理具体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住房租赁业务承办单位信息表》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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