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房屋互换协议公证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相互交换所拥有或使用的房屋的行为。根据房屋互换的内容,房屋互换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房屋使用权的交换,包括两个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相互租赁房屋;房屋所有人之间或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交换房屋使用权。第二类,房屋所有权的交换,即房屋所有人之间相互交换所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第三类,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的交换,主要是私房所有权与公房使用权的交换。
房屋互换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屋互换协议公证,由协议一方当事人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房屋互换协议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办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交换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3、交换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意见;交换承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交换公房的,提交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5、双方草拟的房屋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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