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关于进一步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的通知 焦房文〔2010〕6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良好,特别是从今年4月份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下发之后,我局在城区范围内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根据群众反映,目前我市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存在无证售房、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1、2009年以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2009年以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 2、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预售许可情况、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信息在销售部清晰明示; 4、房地产开发企业炒卖房号、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5、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签约内容不符欺骗购房者的。 四、专项整治的形式 1、企业自查 组织城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三天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房管局交易所市场科。 2、接受投诉 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畅通诉求信息渠道,公布专项整治热线电话:(0391—2910673),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3、组织检查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房管部门将成立三个专门的检查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规定项目和开发企业的自查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4、集中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市房管局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媒体曝光、立案处罚等处理。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将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2、对“已取得预售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炒卖房号、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仅媒体上对其公开曝光,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预售许可情况、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信息在销售部清晰明示”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的,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作为主管部门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签约内容不符欺骗购房者”的行为,将会同市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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