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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办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1-14 08:00| 发布者: admin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办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房文〔201069

 

各有关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我市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办证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制度,有效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办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81以前批准立项或纳入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市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二、200481以后批准立项,在建或已建成的单位集资建房,按以下要求办理房屋登记。

1、本单位职工,购房面积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45号令《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产权证;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照《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购房人按原售房价格的5%补交购房价款,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产权证。

2、非本单位职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参照《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购房人按原售房总价格的5%补交购房价款,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3已经办证的本单位职工且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和非本单位职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在上市交易时,按以上第12条款补缴有关费用。

三、已批准立项或纳入建设计划但尚未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焦政〔200814号)要求,按分户房产分摊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为当年基准地价的5%,不再缴纳所得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二年八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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