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棚改〔2011〕4号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焦作市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我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焦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认为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督下使用。 八、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见。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资金、安置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十三、为公平、公正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前,应按《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监管。 十四、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0%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其余80%存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批准征收补偿方案。 被监管的补偿资金,待补偿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全额返还区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根据补偿安置具体情况逐步返还。 十五、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十六、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待市政府出台《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后,本通知如有与《办法》相抵触的,以《办法》为准。《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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