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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1-29 08:29|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08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单位,物业公司:

    邮政信报箱群(间)乘载着报刊投递和居民个人信件、各类消费帐单的投递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便居民生活,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订阅报刊,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文化知识,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河南省邮政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四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8]3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邮政信报箱群(间)属于居民楼房、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省政府办公厅明确提出,要本着“不欠新帐、快还旧账”的原则,确保新建,加快补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努力实现200811以后新建成的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达100%2008年年底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整体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年底达到70%以上,2010年年底达到90%以上的总体目标。

    二、整体规划。城市住宅开发单位要把邮政信报箱群(间)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工程总体预算,列入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做到邮政信报箱(间)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自200811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必须将邮政信报群(间)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200811以前已经通过审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房,凡没有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的,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从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补充、增加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总体预算。

    三、补建维修。200811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没有信报箱群(间)设施的,要本着“自觉自愿、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居民楼房、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统计、资金归集,补建工作,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各单位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为实现焦作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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