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房文〔2009〕35号 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 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城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要求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9)5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办事处、社区的资金发放工作。要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到各区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存折的形式发放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领取补贴人必须是申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领取补贴时由本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手章办理领取补助有关手续,不许代领。 三、领取补贴人要在《焦作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上签字并盖章。 四、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属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的规定执行,各区在发放资金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特殊情况未发放完的资金要返回。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各区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发放工作结束后,市房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资金发放工作进行检查。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焦作市财政局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