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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09〕42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 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补贴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南水北调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住房困难问题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补贴补助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补贴补助实施办法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焦作市财政局 附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低收入住房 困难征迁户补贴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南水北调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162号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9〕52号)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焦房文〔2009〕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城区段征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市南水北调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征迁过渡期间的补贴补助和管理。征迁安置工作结束后,仍符合廉租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继续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南水北调城区段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的登记和补贴补助发放纳入全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补助发放工作。 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审核、登记、补贴补助发放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 凡持有《低保证》的征迁户,在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后按期搬迁的,经辖区政府审核确认符合廉租家庭条件的,在过渡期间,可享受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因征迁而影响家庭收入,人均收入低于550元/月的征迁户,在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后按期搬迁的,经辖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在过渡期间,可享受中央、省下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一次性750元/户补助资金。 第六条 凡征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政策安置房的困难征迁户,可按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补助资金和南水北调可使用资金。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申报家庭应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所属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由单位或办事处、社区(村)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城市低保户的提供低保金领取证); 3.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协议; 4.各区南水北调城区段征迁机构出具的征迁户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件。 (二)登记审核 登记工作由所属辖区负责组织实施。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拟确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名单以及享受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名单。 (三)公示汇总 各区负责对拟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名单和享受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名单,在辖区内公示5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核,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定登记。 各区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征迁户以及享受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征迁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加强档案管理。 (四)备案 各区将录入整理的信息以及补贴补助名单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发放补贴补助: (一)市房管局将补贴补助对象统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发放名单直接将补贴补助资金拔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组织好本辖区的补贴补助发放工作。 (二)补贴补助资金拨付的财务转账手续以及补贴补助发放的名册等相关材料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在补贴补助发放工作中,若发现申报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区承办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补助资格的,经核实予以取消,并追缴已经冒领的补贴补助,同时在媒体上进行通告。 (三)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实行逐级负责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工作人员如在补贴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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