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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官推荐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2-01 08:30|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0966

 

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官

推荐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提高和维护房屋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考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房[2009]32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房屋登记官推荐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荐范围及方式

凡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本机构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房屋登记官确认采取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推荐、市房产管理局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备案的方式进行。

二、推荐条件

1、房屋登记机构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2、现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3、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过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或省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的合格证明;

4、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确认程序

1、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及局属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根据房屋登记官推荐条件,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具体负责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比例确定推荐人员并在当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2、市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按照房屋登记官推荐条件和比例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在局房地产网站上公示;

3、市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将公示无异议的房屋登记官推荐人员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4、市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将房屋登记官审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于93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确认。

四、申报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需提供:

1、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机构书面推荐意见;

3、推荐人员信息库(光盘、U盘或电子邮件方式);

4、推荐人员公示资料;

推荐人员须提供:

1、《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过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或省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的合格证明;

3、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要求

(一)实行房屋登记官制度是全面推进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管理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2010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因此,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及局属房地产交易、监理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房屋登记官的推荐工作。

(二)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及局属房地产交易、监理所要立足于本单位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公示原则认真开展推荐工作。要公开推荐条件,严格推荐程序,阳光操作,接受监督。对本单位长期在一线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群众认可信赖的工作人员要优先予以推荐,确保推荐确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及局属房地产交易、监理所要以此次房屋登记官推荐确认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本单位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在本单位形成倡学习、强业务、上水平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我市的房屋权属管理水平。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200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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