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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2-02 08:32|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63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焦作市房管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4.填表说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焦办201110)精神,现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房管局机关和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监理所、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三个直属事业单位。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省、市、县(市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1120,共分为以下4个阶段。

()动员部署(截至525)

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清理纠正(截至831)

各单位要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10)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登记,并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统计摸底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确保登记自查面达到100%,确保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并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登记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日后报局公车治理办公室。局属各单位《自查登记表》63前报局公车治理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20)局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公车治理办公室。

3.纠正处理(截至831)局公车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重点检查(截至1031)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市公车治理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建章立制(截至1120)

局属各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公车治理办公室备案。要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两个《办法》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按照上级有关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有关办法要求,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局属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11日前报局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违规车辆的认定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科)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发199726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文199922号)和新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等相关文件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接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在省、市新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下发之前,原则上一律暂停受理新购公务用车申请;省、市新标准下发后,依据新配备标准。

()违规车辆的处理

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各级公车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越野车的管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省、市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开始以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局财务科、局人教科、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监理所、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等部门参加的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我局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落实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强化督促指导

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要派出督导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2

 

焦作市房管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宋太安  市房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闫庆江  房管局监察室主任

  员:王韶伟  房管局办公室主任

孙以文  房管局人教科科长

张虎堂  房管局财务科科长

安海平  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贠清杰  房地产监理所所长

靳克明  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局监察室主任闫庆江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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