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3〕75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 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焦作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细则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附件: 焦作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纠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局制定的《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需声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为暂定资质的,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该主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担保函、股东决议。 (五)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⑴土地抵押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抵押登记部门出具证明,载明抵押权人、经办人、业务科室、办公电话;⑵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需载明承办科室、经办人和单位办公电话。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⑴在建工程抵押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抵押登记部门出具证明,载明抵押权人、经办人、业务科室、办公电话;⑵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需载明承办科室、经办人和单位办公电话;⑶规划许可证上无具体经济技术指标的,需规划部门出具具体指标情况说明(包含地上、地下、住宅、商业、人防、层数、面积等内容),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⑷马村、中站规划分局审批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上需加盖市规划局的印章。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九)施工进度表。需加盖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开发企业三方印章。 (十)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开发企业三方印章。 (十一)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销)售价格,楼盘预测绘总面积、分户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等预测绘报告(预测绘报告作为预售许可的参考依据),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商品房预售价格表。 (十三)楼盘表。 (十四)投入资金证明。需加盖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开发企业三方印章。 (十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十六)商品房预审成本函(原件)。 (十七)地名使用证和具结书(原件、复印件)。 (十八) 前期物业招投标结果备案通知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十九)人防工程建设办结联系单和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二十)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二十一)商品房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 (二十二)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条款括号内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即为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担保公司的除外),超过二张(包含二张)的加盖骑缝章,报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需在受理窗口当面签字。 三、受理人员工作职责 受理人员对同一个开发项目(小区),分批次办理预售许可的,应告知企业报送的规划手续应当为同一套资料,企业提供的资料应为同一个权利主体,提供的预售资料齐全后方可受理。 (一)核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号、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年限、用地单位名称;核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标示的面积、位置、界址点是否一致,有无超出用地界线;核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明确,其中服务用房、物业用房、幼托等公共建筑是否明确,并在原图上标示已建的商业、住宅、地下、人防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第一次申报时,需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标示清楚公共建筑的具体位置。 (二)核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在营业期限之内,当年是否年检,资质等级与开发规模是否相符。 (三)核对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是否相符;查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用房、公共建筑等指标分属楼栋具体位置。 (四)核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核对楼盘表建筑面积、层数、限高是否在规划审批之内;各项经济技术分类指标和整体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地上、地下各类房屋用途、位置、面积、结构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五)核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确认房屋结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筑规模。 (六)核对施工进度表上开、竣工日期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致,如不一致需出具书面说明。进度表上加盖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开发企业三方印章。 (七)核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与申报项目是否有不符的内容,是否有房屋开工、竣工日期,交付日期;核对商品房价格表是否为一房一价。 (八)核对资金投入证明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九)核对是否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需加盖相关职能部门的印章)。 (十)核对 “商品房预审成本函”(市发改委文件)。 (十一)核对预测绘面积是否超出规划审批面积。 (十二)核对地名具结书是否标示清楚各项审批证件的地址和标准地名。 (十三)人防工程性质的规划许可证需单独建立楼盘,不得拆分。 (十四)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需提供回购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另需提供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立项、销售价格批文等材料。 (十六)申报项目需现场勘察,施工进度应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四、商品房预售核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到房产管理局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2号窗口申请登记,受理人员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对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查验,并预约现场勘查时间。 (二)现场勘查: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房屋租赁管理科)、市场管理科共同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如实填写勘查报告,现场勘查人员各自签署姓名。 (三)房屋租赁管理科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四)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 (五)局分管领导组织由局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对开发企业申请的商品房预售项目研究审核,经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局房屋租赁管理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情况下每周研究一次。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中心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归档:局房屋租赁管理科对商品房预售登记件进行整理存档。 五、建立电子档 (一)申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建立楼盘,应确保TT系统楼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楼盘建立后,对可售房源进行筛选,公共建筑、廉租住房、人防工程等不对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不得选中。 (三)如有抵押的需加注说明。 (四)录入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及相关技术指标。 (五)相关材料以扫描原件和复印件的形式存入电子档。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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