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行为,根据《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我中心特制定《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交存、使用行为,根据《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存范围: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第三条 交存标准: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目前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别墅、带电梯多层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以后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第四条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开户: (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二)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 (三)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四)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补建时; 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下同)应当以物业管理小区为单位立帐;按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帐,以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即四级明细分类帐。已售公有住房小区应标明售房单位名称。 第五条 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表一); (四)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幢情况表(表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交存形式: 自交: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缴纳维修资金,同时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代交:出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未售出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代收及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表三); (二)《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算表》(表四);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未售代交的商品房出售后,可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冲抵金额收据; (三)《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申请表》(表五);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住宅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过户的,应当补办。若未及时办理过户又未补办过户手续的,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买卖; (二)赠与; (三)继承、受遗赠; (四)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过户申请表》(表六);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一)业主名称变更; (二)《房屋买卖合同》变更; (三)房屋坐落变更;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五)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三)《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表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 (一)面积误差; (二)公房出售提取不足; (三)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十一)(公房出售提取不足补款提交); (二)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款登记表(表八); (三)分户图(面积误差补款提交);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补款请示或纠误报告(公房出售提取不足补款提交);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分期续交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元续交,但续交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业主大会做出的续交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出的续交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补建,也可以分期补建。分期补建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补建,但补建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倡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交。委托代交的,代收单位应当自收到代交款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需要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住宅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续交、补建。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 (一)房屋灭失; (二)重复交存; (三)未售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 (四)面积误差; (五)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登记表(表九); (二)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表十二)(单位退款提交); (三)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房屋灭失、重复交存、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五)城镇房屋灭失证明(房屋灭失退款提交); (六)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七)房屋状况表、分丘图(冲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八)公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退回公房的退款请示或纠误报告(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退款提交);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维修项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具体程序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签字、盖章);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拍照、测量; (三)造价咨询单位对方案进行预算、审核; (四)对维修项目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费用、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监理单位; (五)委托的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盖章; (七)造价咨询单位决算审核(如工程量无改变则以预算为主); (八)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分担明细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款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拨付维修工程费用的50%给维修施工单位,以后按工程进度逐步付款; (二)工程竣工后,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批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票上签字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剩余款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据实拨付。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如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如无业主委员会,由相关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组织维修(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签字盖章); (三)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决算审核;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据实拨付。 第二十六条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将款直接拨付给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持有到期)。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8日印发的《〈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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