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4〕140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在我市市区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相关业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始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将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的范围和标准 1、范围:本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2、标准: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目前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别墅、带电梯多层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以后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二、交存程序 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缴纳维修资金,同时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1、市房产管理中心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暂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负责,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下设四级帐户,即:住宅小区为一级帐户,每幢楼为二级帐户,单元为三级账户,每个业主为四级帐户。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个人交存、专户存储、政府监管、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的原则。 3、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应逐步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4、咨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或遇到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时,可向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咨询或投诉。电话:2925526。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物业产权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手续,并负责监督管理维修工程。 2、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手续,并负责监督管理维修工程。 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交的资料: (1)、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申请表。 (2)、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维修工程预算方案。 (3)、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4)、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5)、监理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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