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5〕88号 关于公布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及事项的通知 根据《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困难家庭(含新就业、外来务工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租赁一级土地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6.00元,二级5.00元,三级4.00元,四级3.00元,五级3.00元,六级3.00元。租金调节系数:多层(无电梯)1层为1.1;2层1.1;3层为1.1;四层为1;五层为0.9;六层为0.8。高层(有电梯)1层、顶层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在标准租金基础上下浮0.5元。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仍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标准租金的二倍收取市场租金。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四、原有存量直管公房不在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范围内。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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