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就是说,这项资金为业主所有,不因首期交存的多与少、早与晚而性质有所改变,都是业主自已的钱,并且按规定当业主首期交存资金在使用后余额不足一定比例,即30%时,还需及时续交。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