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8〕78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心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马村区房产管理中心、中站区房产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定向检查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6号)具体要求,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体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需要我们在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上立足实际、开拓创新,还需要各有关单位和科室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一)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市房管中心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作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主管科室牵头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检查的安排部署、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房管中心政策督察科在依法管理、依法处罚以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业协会以及市房管中心各相关职能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中心统一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协助配合管理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模式。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即:专职人员由市房管中心各业务职能科室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兼职人员由焦东房管所、焦西房管所、房地产交易所、以及马村区房产管理中心和中站区房产管理中心等五家单位各明确2名工作人员组成。 在兼职人员管理方面,采取双重管理方式,即:兼职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服从市房管中心牵头科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完成交办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兼职人员所属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为兼职人员适当安排本职工作,不能影响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创新检查方式,确保监管效果。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自检自查和交叉互查双结合的方式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检查监管工作。 日常巡查由兼职人员按照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对分管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日常检查;集中检查采取定期专项检查的方式,集中所有专职和兼职人员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分组、分阶段检查,原则上每一季度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检查。 自检自查由市房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是在市房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六县(市)房产管理中心对各自分管区域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开展跨区域互相集中专项检查。交叉互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二、划分监管范围,明确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监管范围。针对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现状,结合五城区行政区域划分实际和监管主体的特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范围划分如下: 1.监管区域划分。 (1)焦东房管所负责山阳区辖区内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焦西房管所负责解放区辖区内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房地产交易所负责示范区范围内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中站区房管中心负责中站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马村区房管中心负责中站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监管对象划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划分。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办公门店所在区域进行划分。 (三)监管内容。房地产市场监管内容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内容: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者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的行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一房多售、炒卖房号的行为; (4)取得预售许可证,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5)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6)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7)销售场所未向购房者明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的行为; (8)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的行为; (9)销售场所未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实行“一套一标”的行为; (10)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的行为; (11)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12)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行为。 3.房地产评估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内容: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是否符合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条件。 (2)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3)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是否超越备案等级范围从事估价业务。 (5)估价报告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行为。 (9)房地产估价师有无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业务的。 (10)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是否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监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制定检查标准。 市房管中心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和政策督察科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从执法程序、检查方式、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详细、科学规范操作标准,切实做到标准统一,依法合规。 (二)加强人员培训。 市房管中心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和政策督察科要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使他们切实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三)严格公正执法。 市房管中心各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要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廉洁执法教育、廉洁执法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杜绝执法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7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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