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扫码 分享此页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

2018-10-08 16:46| 发布者: admin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8〕94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中心,中心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97号令)、《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豫建住房〔2002〕6号)、《河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33号)精神,结合多证合一后经纪工作管理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依托省住建厅反馈信息,定期同工商部门会商沟通,及时掌握经纪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动态,获取核实经纪机构名称、从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二、实施经纪人员登记管理。凡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18年10月20日前到市房产管理中心和所在县(市)房产管理中心建档人员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工商注册时间、注册经纪人及协理人员姓名等。凡没有按时申报或没有工商注册的经纪机构,将限制业务办理。
   三、从严把控业务受理关口。各业务窗口在受理经纪机构申报的房产交易等经纪服务手续时,要严格把关、逐条核对,登记在册的经纪人及协理人可办理相关业务,凡是没有登记的申报业务不予受理。
   四、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学习借鉴先进市经验,对已登记的合法经纪机构,在业务办理上给予倾斜,逐步授权开通二手房网签等相关业务,并实时开辟绿色通道,批量业务可预约时间集中办理。
   五、坚决打击失信经营的“黑中介”。联合工商部门定期对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将予以严厉打击。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此通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手机站

维护:大河网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