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19〕31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监管资格备案的通知
各金融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128号文),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房屋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按照《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8〕25号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打好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豫建房管〔2018〕29号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切实发挥监管银行的监管作用,真正形成“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企业配合”的良好监管体系,确保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落地,防范个别银行迎合开发企业抽逃或擅自挪用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导致项目因工程款不能足额、按期支付造成项目停工,甚至造成烂尾楼的出现。为切实落实监管银行主体责任,请各金融部门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结合本行自身条件做好监管资格备案申报工作: 焦作市城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资格备案。 一、申请监管资格备案的银行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能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户”原则,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安全,避免因监管账户资金损失等原因无法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延误。 (二)能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存”原则,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1.监管银行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收存购房人购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2.监管银行不能收存以开发企业或“非购房人名义”交存的购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3.除监管账户外,其他账户不得接受以任何形式存入的购房人房款。 4.为监管楼盘提供便捷服务,但不增加企业负担,使购房群众在售房现场即可实现购房款的交付,如提供POS机等。 5.POS机票单显示购房人姓名、楼号、房号等基本信息。 6.作为其他项目(楼盘)按揭贷款的发放银行,确保按揭贷款直接存入楼盘对应监管账户。 7.按揭贷款要即时从发放账户转入监管账户,可在银行内部及银行之间流转,不得使用开发企业印信及账户。 (三)能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保证工程款支付。 1.严格遵守《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以偿还开发企业贷款本、息等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工程建设资金优先于企业调用资金。 2.监管银行要依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核实备案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 (四)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一次办妥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实现在交易大厅“群众购房只跑一趟”。 1.银行工作人员需在固定窗口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2.落实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做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的依据。 3.落实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4.监管银行不能出现“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首付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的情况。 5.对购房人进行征信审查后,银行窗口人员确定购房款是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后,在交易大厅银行窗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 6.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按揭合作协议应及时备案,备案后,监管银行确保本行和经备案的其他贷款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收存监管账户。 7.监管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明细表》,要做到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监管资金的收存、归集、支付及账户余额等数据日内同步。 8.监管银行要认真制定台账,核对两个合同与两个票单,确保四个统一,做到购房人信息、房源信息、票单信息与监管账户信息准确一致,保证真实有效、逻辑关系准确。 (五)具备执行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主管部门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要求的管理构架体系及办法措施。 二、申请监管资格备案的时间 各金融机构申请监管资格备案时间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备案申请(主要内容:1申请备案基本情况;2逐条对照备案条件的具体落实措施;3管理制度保障);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分管资金监管的分行领导名单及联系电话; 5.银行进驻交易大厅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根据业务需要配置人数)。 注:上述资料装订成册报交易所资金监管科。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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