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20〕77号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全面开展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及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焦作市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128号)和住建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要求,在我市全面开展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按照住建部相关要求,实行房屋交易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金融机构贷款、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之一。 我市“河南房屋交易生态平台”已正式启用,为完善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省系统”),各相关机构需完成如下工作: (一)在11月15日前完成同“省系统”的业务和系统对接工作,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所有业务数据实时推送,并且数据符合反洗钱需求,并在数据共享应用时做好保密处理。 (二)在11月15日前实现“无纸化、刷证办、刷脸办、扫码办、就近办、异地办”便民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涉房类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等业务,涉及到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达到电子化数据要求。 (三)11月16日起新增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涉房贷款业务将只能在符合系统和数据标准的金融机构中开展,从而满足住建厅、住建部房屋交易动态数据的监测要求。 二、严格执行住建部业务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 按照《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优化,业务数据需符合住建部提出的77个数据标准,做好住建厅检验和住建部初验收准备工作,同时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 (一)开发企业销售资金和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全额纳入监管。为方便购房群众,商业贷款由监管银行提供购房贷款服务,监管银行、贷款发放机构要审核网签备案价款与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买卖合同价款为贷款审核依据之一,抵押合同备案后贷款发放机构将购房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 (二)市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与“省系统”对接,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住房套数等信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涉房类贷款时,以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存量房),做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业务的审核依据之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贷款额度。 (四)市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在办理 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存量房买卖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时,在“省系统”从业端进行抵押合同网签及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公积金中心、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到资金监管指定账户,该账户开户行要确保资金即时、安全划入对应监管账户。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到备案的监管账户。 三、切实做好主体资格备案工作 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和“省系统”的对接,符合系统和数据标准。联系人:魏渊 联系电话:18628137075 办公地点:房产交易中心A区207。 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以分行为单位装订成册报交易所资金监管科,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申请(主要内容:1.主体机构基本情况;2.逐条对照本通知要求的具体落实承诺及相关管理制度保障);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银行进驻交易大厅工作人员符合各金融机构柜员管理标准,严格执行交易大厅相关纪律。 2020年11月15日前未进行主体书面申报、不能完成系统和数据标准对接“省系统”的视同自动放弃交易资金监管资格和房屋维修资金收存管理资格。 已完成主体申报和“省系统”对接,不能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业务以及“省级统”监测到业务数据不完整的,监测系统将自动切断从业端,取消交易资金监管资格和房屋维修资金收存管理资格。 四、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各相关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审核,依托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共享信息,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附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图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0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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