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21〕14号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涉及的 业主表决规则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民法典》中关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表决规则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申请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2021年1月1日前,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已通过我中心维修资金业务审核的,其业主表决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内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2021年1月1日起申请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我中心维修资金业务审核的,其业主表决规则按照《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项“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具体表决规则执行。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八条内容: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特此通知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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