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房文〔2021〕20号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加强业务指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要求,现就关于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加强业务指导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推动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流动党员、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推动市及县(市)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探索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交叉任职。 (二)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打造“红色业主委员会”。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通过组织短期法律、业务培训班,进行微信问卷考核,评选、嘉奖学习标兵、业务能手,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互相交流学习,以多种方式提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提高他们业务水平、履职能力,培养一批业务专、守法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领取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或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四)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账册,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五)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借鉴“334”楼院协商治理模式和“党群360”模式,充分发挥业主“参事”、“议事”、“干事”,引导小区业主中的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打造本地物业管理示范小区,以点带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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