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风险,维护房屋买卖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选择二手房中介时存在的风险向广大市民朋友提示如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买卖、租赁存在较大风险,市民朋友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买卖、租赁服务时,应先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务必选择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经纪机构,警惕“黑中介”违规执业,防范资金漏洞、差价陷阱、虚假房源、额外收费、阴阳合同等风险,避免财产损失。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买卖双方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全面了解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本人的主张,对方的口头承诺也应通过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尤其注意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焦作市城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机构名单,可在“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门户网站-房地产中介管理专栏进行查询。
2025年8月21日
|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