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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2012-01-29 08:29|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0875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97号令)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豫建住房[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是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使用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定)。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使用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定)。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1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1、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商品房(预)销售、二手房租售(互换、抵押)居间代理,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2、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商品房(预)销售代理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出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机构组织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8、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9、机构员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号;

3、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5、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向商品房购买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十一、未经我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产经纪经活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备案证书》已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于1231日前到市房产管理局补办备案手续。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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