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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09〕52号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杨玉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屋登记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的房屋登记簿制度是从2009年2月份才正式建立和开始使用的,由于运行时间短,缺少经验,工作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在新闻媒体及公共场合进行广泛宣传,从而使广大市民对房屋登记的意义、作用及效力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对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管理及查询利用逐步达到了解。 二、关于房屋登记簿操作过程缺乏透明度的问题。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二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目前我市和全省其它地市一样,由于使用的时间短且暂时还不具备使用电子介质登记簿的条件,所以,我们使用的是纸质的登记簿。至于登记簿的操作程序及如何向当事人公开,我们会在登记簿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完善。你的建议我们也会慎重研究。 三、关于缺乏必要的房屋登记簿确认机制问题。我们认为这是登记机构内部的程序问题。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这个程序明确了只有记载登记簿后,才可以缮证发证,且在登簿过程中有登簿人和终审人签字。一般不存在错误登记的问题。即使有差错出现,房屋权利人可以随时查询申请更正。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褚海林 联系电话:2925525 邮 编: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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