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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2号提案的答复

2012-02-01 08:30|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0954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312号提案的答复

 

刘学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旧居民楼的管理力度、消除不安全隐患的提案”收悉。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和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供需双方都要有意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了精辟的论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因此物业管理是一种合约行为,是市场经济,是由供需双方根据需要进行协商的问题。

二、是否搞物业管理是由全体业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也同样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是否搞物业管理是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决定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三、成立专业维修服务队,为群众提供专项有偿维修服务

旧住宅区设施设备不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也不旺盛,物业公司也不敢亏本进入,针对这种状况,我局为了方便群众,已责成房管局下属的焦东、焦西两个房管所改制的物业公司分别成立了维修服务队,在旧住宅区公布服务电话,明码标价,专业为群众提供专项有偿维修服务。

四、协调社区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各各辖区办事处,积极协调各社区搞好辖区环境清洁卫生工作,清除居民楼堆放的杂物,消灭火灾隐患及老鼠、蟑螂、红蚂蚁的栖身之地,方便居民的出行。同时积极做好卫生健康宣传工作,提高居民自身素质,不随便扔烟头杂物、不随地便溺、不随地吐痰,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2009年7月27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褚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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