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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09〕68号 关于印发《2009年焦作市廉租住房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房管(城建)局、高新区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9年焦作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焦作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附件 2009年焦作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2号)和《焦作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焦政办[2009]52号),为了切实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做好2009年的廉租住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发[2003]18号文、豫政[2003]29号文和《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42号令)及《焦作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焦政办[2009]52号)精神,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方式,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对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廉租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真正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双困”家庭的关心和爱护,切实推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方法、内容和步骤 工作目标: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对全市符合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租金发放,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申请初审阶段。( (一)个人申请(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申报家庭应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各区指定的地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焦作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城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证》(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户口本(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5、现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开具的家庭居住情况证明(原件);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等; 6、《焦作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 7、其他有关证件,如伤残证等(查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各区申报地点: 解放区居民申请地点:解放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山阳区居民申请地点:山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中站区居民申请地点:中站房管局 马村区居民申请地点:马村房管局 高新区居民申请地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二)登记调查( 登记工作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拟确定本辖区廉租家庭名单。 (三)公示汇总( 各区负责对拟确定的廉租家庭名单,在辖区内公示5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核,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确定为廉租家庭。 第二,复核登记阶段。( 1、复审( 对呈报的申请材料各区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复核,拟确定本区廉租住户名单。 2、公示( 市房管局将各区拟确定的廉租住户名单在《焦作日报》进行张榜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7日后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核,最后确定全市廉租住户名单。 3、登记( 各区对确定全市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造册,负责将廉租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加强廉租家庭档案管理。 4、备案( 各区将录入整理的廉租家庭信息以及汇总名册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汇总备案。 第三,发放租金补贴 各区根据审批的条件和公示结果确定本区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名单,上报市房管局,由房管局统一汇总将发放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发放名单直接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拔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组织辖区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的财务转账手续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名册等相关材料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不得私自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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