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 |
适老化
手机扫码 分享此页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2-02 08:31|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22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焦作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焦作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调控房地产市场,提高房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及《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全市房产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市、县两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以及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实现跨地域个人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提高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创造条件。

二、建设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建设,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和国家《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要求,以市、县(市)为单位,两级房产管理部门运用计算机和网络管理技术开发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平台,依托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构建基于市、县(市)两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协调、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市、县(市)个人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为实现全省、全国联网奠定基础。

三、建设内容及模式

(一)建设内容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主要建设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地产档案查询、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统计报表等业务管理系统。市局所属的有关单位和科室,还要在建设好上述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直管公房管理、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的管理系统。

(二)建设模式

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加强技术协调,凡需要新建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县(市)房管部门,应统一采用西安必特思维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县(市)房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技术衔接,进行必要的系统改进工作,确保符合省住建厅统一的数据标准,顺利实现数据上传。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软件、硬件设备由各县(市)分别采购。

四、进度安排

(一)系统平台建设阶段(20114月底前)

1.完成市、县两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软硬件采购和平台搭建工作。

2.依据省住建厅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拟定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数据标准。

3.按照省住建厅安排,组织完成市、县两级系统维护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系统试运行阶段(20115月至20116月底)

1.组织对各县(市)服务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2.完成市、县两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测试工作。

3.基本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平台搭建并与省级平台联网。

4.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规范、整理试点工作,并组织全面推广。

(三)系统启动运行阶段(20116月至2011年底)

1.在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将各项房产业务新产生的相关数据(在线数据)直接提取到相应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

2.在相关业务数据规范整理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房产业务历史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进程,实现各项业务数据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

3.编制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标准,并在全市范围内贯彻执行。

(四)改进完善阶段(20125月底前)

1.组织对市、县两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测,做好系统的改进完善和资源的优化整合工作。

2.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其他房管业务系统的集成,实现平台内各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

3.组织专家对两级系统平台进行综合验收。

4.做好与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和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房管部门要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加快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建设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房管部门公共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房管部门有效监管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保障、加快推进。

(二)组成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各县(市)房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任务。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人员保障工作,安排业务能力强且有计算机应用及管理基础的人员,具体负责同市局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系统软件供应商等方面联系,以便及时解决系统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市局有关单位、科室,也要明确具体人员配合做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工作督查,定期考核问责

1.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涉及房产管理多方面业务,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平衡推进,市局将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实行考核问责。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和市局各有关单位、科室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进展缓慢、工作滞后的单位,约谈其主要领导,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影响整体建设进度的单位,在全市房管系统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领导通报情况,帮助其进行整改。

2.市局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列入各县(市)及市局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同其他工作目标一并考核、兑现奖惩。凡未能完成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的,取消其评先、奖励资格。

(四)保证资金投入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建成后在使用、维护中还需要持续的资金保障。根据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市)房管部门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想方设法筹措建设资金,保障软硬件采购如期到位。一方面,立足自身条件想方设法降低开展其他业务工作的成本,调剂部分建设资金。另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反映实际困难,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同时,要切实用好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投向。

六、责任分工

(一)市局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系统建设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省住建厅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制定本县(市)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和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本县(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期完成系统运行所必需的软硬件采购、安装和联网测试工作;按期完成所辖地域内有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做好本级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定期上传相关信息数据。尽快在全市统一系统、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的工作模式下,重点抓好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历史数据清理等工作。

(三)市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个人信息系统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依据省住建厅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组织有关单位拟定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并监督执行;市局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对各县(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进行技术验收;统一维护管理市本级有关业务系统,负责接收各县(市)上报的信息数据,经过整理汇总后上传省住建厅。

(四)市局所属有关单位和科室负责拟定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录入标准;做好市本级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指导各县(市)房管部门的相关业务。

七、组织领导

为保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局成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冯全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常九德(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

  员:贺东升(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科长

王海英(市房产管理局房改综合科科长)

刘亚利(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贠清杰(市房地产监理所所长)

皇甫利红(市房产管理局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副主任)

司卫星(沁阳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和平(孟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新平(武陟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庆(博爱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利敏(修武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赵国强(温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张志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常九德、贺东升、贠清杰、皇甫利红为办公室成员。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手机站

维护:大河网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