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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2012-02-02 08:32|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77

 

办理结果:B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对市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115号建议的答复

 

王美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具体到各住宅小区,业主有成立业主大会意向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方法和程序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须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石卫华

联系电话:2925525             编: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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